2005年8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8岁儿童签约购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
金毅

  8月19日,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8岁孩童签订购房合同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,判决被告杨秀花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李明星,李明星返还杨秀花购房款100元。
    2004年2月的一天,杨秀花让其8岁的外孙李某(男,1996年5月29日生)与李明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。协议约定:李明星将其所有的二间房屋以18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,签订协议时付清100元,余款2004年年底付清。杨秀花替李某当场付清100元后,该房屋便由杨秀花等人使用。后来,李明星对此买卖行为表示反悔,要求杨秀花等人归还该房屋未果,诉之法院。
    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李明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,李某未满十周岁,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李某与原告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,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始对双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